山州水务局
关于对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杨春问题处理的决定
根据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〔2013〕川凉中刑字第55号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〔2013〕川刑终字第1021号判决,杨春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16年,按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人社部函〔2012〕290号第22条规定。经2005年3月27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给予杨春开除处分。
凉山州水务局
2015年3月28日